运输指南
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受主办单位的委托,承揽上述展会的国内货物运输及现场操作业务。统一处理展品及相关货物上海段的提货、仓储事宜,并提供现场装卸车、就位和展示设备的组装、拆卸服务。为确保展会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各项货运服务项目和报价列明如下,各参展单位可根据各自需要选择服务项目,填妥所附表格传真至我司。请各参展商依照本指南的有关规定做出安排,以确保相关货物及时安全运抵展台。本参展指南及费率仅适用于中方展台的国内货物。
重要事项
1、上海展运作为本展会唯一指定运输和现场操作服务商,将承担此次展览会所有展示设备和相关货物到达上海后的提、存货事宜,并统一安排货物到达展馆后的装卸车、就位、展示设备的组装、拆卸等操作(现场装卸车服务,仅限于展馆指定卸货区进行)。
2.作为大会唯一指定的运输及现场操作服务商,上海展运根据参展单位填制的展品信息和相关附表,将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个别安排进行合理的临时性调整。
3、参展单位若未能在指南规定的相关截止时间前提交书面申请和要求,或未得到上海展运确认的,上海展运将在现场根据当时的劳力、机力情况酌情安排;展商需要同时承担所有额外费用。
4、所有参展公司或展团提出的服务项目的申请和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给上海展运,上海展运将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和确认,口头预定等将不被认可和接受。
5、上海展运为展会指定服务商,与展会主办单位签署统一的合作协议,具有法律效应。上海展运不另与参展单位签署任何形式的服务协议书或合同。
6、我司帐户信息:
帐户名: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帐 号:044036-8001-00825508091001
7、我司联系方式:
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业务部上海市康定路460弄2号1楼(200040)
传真:021-6217 9788
联系人:董婕
Email: dongjie@xptrs.com.cn
服务对象
1、上海展运为本展会提供现场装卸车、就位、设备组装/拆卸等服务。
2、本指南涉及的服务仅限参展单位的展品和搭建材料。参展单位的生活物品或办公用品等,如需装/卸服务的,必须具有良好的外包装条件,外包装体积不得小于1立方米。对裸装、散装或不符合搬运条件的,上海展运有权拒绝提供相关服务,以免造成人员或货物伤害事故。
一、展品接货途径及时间要求
展商可将展品或搭建材料通过铁路、航空或陆路卡车自行安排运往上海:
| A. | 货物运抵上海火车站/机场/陆运站,--- 委托我司将展品从上海各提货处提货至仓库暂存后,运至展台。 | 展品须在2009年4月23日前运抵上海各提货处。 |
| B. | 货物直接运抵上海展运仓库,--- 委托我司将展品从上海展运仓库暂存后运至展台。 | 展品须在2009年4月28日前运抵上海展运仓库。 |
| C. | 货物直接运抵展馆门口 --- 委托我司在展馆门口卸货及至展台就位的服务。 | 展商须自行安排展品2009年5月2日至5月3日运抵上海展馆指定卸货区域(以主办方最终通知为准)。 |
对于上述接货方式,展商务必在展品预定抵达上海前3个工作日提供已填妥的附表一和相关托运单证等资料,以便我们在上海查询到货情况。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我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概不接受运费到付)
二、收货人信息
| 接货方式A | 收货人: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
仓库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48弄15号(201105) 仓库收货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6:00 (国定节假日除外) |
| 接货方式B | |
| 接货方式C | 收货人为参展公司,展商自行在展馆门口与送货人交接,并送至展馆指定卸货区域 |
三、外包装要求:
1. 由于货物在运输和操作过程中将会被反复装卸;不可避免地受到震动或碰擦;遭遇不良天气影响;因此外包装必须足够坚固并便于拆装,必须有防水抗雨措施。如内置货物重心有偏差,须在外包装上必须加以明显的规范标识。如因外包装不当造成的任何损毁由货物所有人自行承担。
2. 请各参展单位务必在展品外包装上注明:展览会名称、参展单位名称、展台号、箱号。每件展品必须贴有二张统一的唛头(详见唛头样张)
四、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已含场馆管理费:人民币40/立方米)
A、接货方式A:
a) 服务内容:
1、展品到达上海火车站、机场、陆运站后的有关文件处理;
2、把展品从上海火车站、机场、陆运站等地提至我司仓库暂存,再统一转送至展台。
b) 收费:
人民币300元/立方米
(最低人民币500元/运次)
B、接货方式B:
a) 服务内容:
1、展品到达我司仓库后的有关文件处理;
2、展品在我司仓库暂存,再统一转送至展台。
b) 收费:
人民币280元/立方米
(最低人民币300元/运次)
C、进馆现场服务(指从展厅门口送货至展台):
a) 服务内容:
1、帮助卸车并将展品送至展台,含空箱存放;
2、帮助展商开箱、一次就位(不含组装)。
b) 收费:
人民币150元/立方米
(最低人民币150元/运次)
D、闭馆现场服务:
a) 服务内容:帮助展商装箱并将展品从展台运送至展厅门口,装车;
b) 收费:
人民币150元/立方米
(最低人民币150元/运次)
E、办理展品回运运输服务:
a) 服务内容:代为展商办理回运至外省市的托运事宜
F、其他费用:
a) 展品抵达我司仓库后的存放费(免费15天存放):
1、铁路/陆运:
人民币8元/立方米/天
2、空运
人民币0.40元/公斤/天
b) 晚到展品提货附加费:
人民币300元/运次
G、空箱储存费:人民币50元/立方米/展期
附注:
1、机力费用一览表(仅供组装/拆卸设备租用,至少4小时起算):
| 铲 车 | 3T | 5T | 10T | 15T | 吊 机 | 16T | 25T | 35T | 50T |
| 人民币/小时 | 80 | 120 | 205 | 330 | 人民币/小时 | 350 | 480 | 645 | 870 |
以上费用已包含司机费用。报价按正常工作时间计费,如遇国定节假日或加班期间,将双倍收费。如有需要,请参展商提前48小时书面预定并同时递交附表二,经上海展运确认后予以安排。任何少于48小时预定的机力申请,上海展运将根据实时劳力和机力的使用情况,另行安排,额外费用由展商承担。如须特殊起吊工具的设备,请相关参展单位自行准备相关起吊工具。
2、由于受展览场地条件的限制,展商须对展品的单件尺码及重量加以注意。凡有单件长超过6米,宽超过2.4米,高超过2.5米,或重量超过3吨展品的展商,请事先洽我司。如果展商事先未与我司联系便将超限展品运往参展,所产生的后果由展商自行负责。
3、空运货物按计费重量收费。(换算标准:1,000公斤=6立方米)。
4、危险品,冷冻(藏)品及贵重品处理附加费加收100%。
5、展商必须自行对展品的现场操作(包括装、卸车,开、装箱及吊装等事宜)安排指导和监督;否则,上海展运有权拒绝提供相关服务,以免造成人员或货物伤害事故。
6、我司所收的服务费用中不包含保险费,为维护展商的权益,我司提醒展商安排适当的全程保险(包括展览期间)。保险范围应包括我司及其代理的责任事故的保险。展商请备妥保险合同文本或其副本,以备可能在展览现场发现短少,残损时申报检验之用。
营业条款(中方)
第一条 所有由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的商务活动,包括提供的咨询、信息或服务,无论无偿或有偿的,均应遵照本营业条款的规定。本营业条款中的每一条款均应视作包含在“公司”与客商之间签定的协议之中,并且成为其中的条款。任何“公司”的代理或雇员均无权代表“公司”修改或变更这些条款。
第二条 参与任何形式与“公司”交易的客商应保证,其是与交易有关的货物的所有者或货物所有者授权的代理商,并且保证,他们不仅代表自身,也代表所有其他与货物有或将有利害关系者,均接受本营业条款中的各条款。
第三条 除客商已作出书面指示外,“公司”有权分包全部或部分所提供的服务。在与客商建立交易时,“公司”既代表自身也作为“公司”雇员、分包商及其雇员的托管人。本营业条款中“公司”的含义应视为包括所有此类的雇员和分包商。
第四条 在“公司”受理、储存和运输货物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途径及程序诸方面,客商可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的指示,但“公司”保留自身的选择权。此外,在处理货物的任何阶段中,如果“公司”认为为了保障客商的利益而有必要不遵照客商的指示,“公司”可自行作出决定。
第五条 发运或交货前的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储存在仓库或被停留在其它地点,或由“公司”决定停留的地点,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客商承担。
第六条 除非收到客商的明确书面指示,否则“公司”不会进行投保。凡由“公司”办理的保险,均以保险公司或承担保险的保险商所签发的保险单上所规定的免责事项和条款为准。
第七条 A. 凡货物缺损,未交达和误交,只有经证明是在“公司”对货物实际监控之下发生的,并且是由于“公司”或“公司”雇员的故意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公司”才对此类货物缺损,未交达和交错承担责任。
B. 凡“公司”未遵照或错误执行收到的指令,只有经证明是“公司”或“公司”雇员故意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公司”才对此承担责任。
C.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事故以何种方式、在何时何地发生,亦无论其应否归咎于“公司”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公司”对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均不负有赔偿责任。
第八条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不管其原因和性质如何,其赔偿额均不超过有关货物的价值或以货物的毛重每1000公斤为人民币1500元折算而成的数额,并以两者中较低的为准。
第九条 如果在运输过程结束之后十四天内“公司”未收到货损、灭失等书面通知,“公司”对货物缺损及误交等将免除一切责任。
第十条 所有“公司”与“公司”客商之间达成的协议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所有同“公司”与“公司”客商之间达成的协议或与其执行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有关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在上海进行,该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要求。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 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条款 保留最终解释权。
注:客商使用自己的任何书面资料均不能改变以上条款或影响其效力。